北京最好白癜风医院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2831/detail/《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照年11月9日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0号)的规定,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一)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征信信息,此类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数量标准是50条以上;(二)住宿信息、交易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等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数量标准是条以上;(三)除上述两类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标准为0条以上。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对违法所得数额,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
三是信息用途。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要求他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四是主体身份。如果行为人系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涉案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只要达到一般主体的一半即可。
五是主观恶性。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